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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假”离婚变“真”分手,财产分割约定还有效吗?

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24-08-06点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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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
小美与小林原为夫妻关系,双方在2012年初曾登记离婚,不久办理复婚登记,同年下半年再次登记离婚。

最后一次离婚时双方所签订的《离婚协议书》就主要财产的归属约定如下:1、登记于小美名下的海沧区某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所有权归小林所有。2、另外11处不动产中,包括集美区某房产在内的4处不动产归小美所有。其余主要登记在小林名下的7处不动产,除位于诏安县的别墅归小林所有外,剩余6处不动产均归小美所有。3、两辆汽车和两处股权由双方各自分得一份。

该项尾部同时载明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6个月内办理,双方应无偿协助对方办理变更手续,过户费各自负责。

2020年,小美、小林的女儿拟定一份《家庭协议书》,载明两人名下分别有七处不动产,两子女名下共七处不动产,这些家庭共有财产为四人平均所有,如需对以上房产进行处置需经四方书面同意,但四人最终未在上述《家庭协议书》上签字。

2024年1月,小美向海沧法院提出诉讼请求:1.确认集美区某房产等三处房屋归小美所有;2.判令小林立即协助小美将以上三处房屋过户至小美名下;3.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小林承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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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裁判
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1、《离婚协议书》将本登记于小美名下的房产约定归小林所有,将其余大部分本登记于小林名下的不动产约定全部归小美所有,这种财产分配方案无论从财产价值、税费负担来看,皆不符合常理。

2、从双方聊天记录中“回家”“回来”等词语可知双方仍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况,且二人之间直至2020年后仍存在“520”等具备特殊意义的转账及亲密的聊天记录,可见二人之间的感情存在起伏,而非离婚时便已彻底破裂。

3、各方拟定但未签字的《家庭协议书》中也将案涉三房屋视为小林的财产,且小美在签署离婚协议及财产说明后也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,可见双方事实上并无变更案涉三房屋权属的意思。

综上,案涉《离婚协议书》并非双方基于真实的离婚意愿所签订,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方案是虚伪表意的合同,依法应属无效,小美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依法予以驳回。

判决作出后,小美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,厦门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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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说法


由于婚姻登记本身具备人身属性,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真假之分,不论结婚或是离婚,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,自登记完成时双方婚姻关系即缔结或解除。但是婚姻登记不存在真假,不代表婚姻登记过程中的有关财产处置的部分不存真假,离婚协议书本身具备部分合同属性,其中关于财产处置的部分,应遵守民法中关于合同的规定。

本案中,小美、小林共同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,以明显不合理的财产分割来对抗征迁,不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,因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自始无效。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“帝王条款”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秉持诚实,恪守承诺。无论是小美、小林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,还是小美试图“假戏真做”的行为,都显然与诚信原则相悖。

虽然法院最终否定了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,但君子不立危墙之下,希望大家都能做到诚实不欺、保持善意、信守诺言,避免让自己陷入类似的诉讼泥沼当中。

(本文摘自微信公众号小军事家,如有侵权立即删除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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